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关于“申请人认可的现有技术”指南
在8月18日发布的备忘录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构指南,内容涉及“申请人认可的现有技术”(AAPA)在双方复议程序(IPR)中的适当作用。备忘录明确指出,AAPA(一般包含申请人对受挑战的专利发表的声明)不能作为无效理由的唯一参考,理由是AAPA不是《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1(b)条所指的“现有技术专利或已印刷的出版物”。然而,如果与其他符合要求的现有技术一同使用,AAPA可用于展示发明所处时期所涉技术领域的“一般知识”。备忘录指出,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