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USPTO的《专利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