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参议院知识产权分委会欲平衡版权改革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美参议院知识产权分委会欲平衡版权改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7日

9月16日,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分委会举行了名为“第1201条改革是否必要”的听证会,这是分委会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就《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开展的一系列听证会的延续。分委会主席汤姆.提力斯(Thom Tillis)解释称,1998年颁布的第1201条是DMCA的部分内容,旨在阻止有关方规避版权所有人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以便未经授权获取或使用作品,但消费者担心在维修各种设备时会违反第1201条,因为农场设备、汽车或平板电脑的运作都离不开软件。提力斯表示国会应确保“达到适当的平衡”。

美国版权局

美国版权局版权法律总顾问兼副注册官丽根.史密斯(Regan A. Smith)在第一小组听证会上指出,版权局在2017年对第1201条开展了一项全面的公共研究,版权局参考了整个版权生态系统中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意见。基于研究的结果,版权局完善了规章制定程序的管理,大大减少了参与者与版权局的负担,创建了一个更具用户友好性的程序。

丽根.史密斯

史密斯还指出,第1201条包含几个永久性的规避例外,例如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采取的某些活动;执法、情报收集和政府开展的其他活动;为促进计算机程序的发展而实施的逆向工程活动;加密研究等。史密斯解释称,版权局已解决了申请人在寻求更新现有例外时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版权局简化了更新程序,寻求再次采用现有例外的一方可通过提交一份表格(可在版权局网站上下载)申请更新。

史密斯还指出,尽管版权局考虑要求在“规避获取控制”和“版权侵权”之间建立联系,但版权局决定不采取这种方式,版权局认为利益相关方的担忧可通过更适当的方式解决,例如现有的法定例外、关于反竞争行为的相邻原则以及对永久例外有针对性的更新。

史密斯称,版权局认为反对非法交易的条款为打击数字盗版提供了重要的执法工具。史密斯在口头证词和书面证词中解释称,利益相关方担心禁止规避服务会阻碍第三方向例外受益者提供援助,担心此类援助会超越被允许的规避活动的界限而构成非法活动。她解释说版权局建议修改法规,允许图书管理员酌情采用临时豁免措施,允许第三方为目标用户提供援助。史密斯还表示,版权局支持先前规章制定流程中提出的豁免推定更新,认为推定更新会大大减轻利益相关方和版权局的负担。

行业意见

英特尔公司知识产权政策全球总监凡妮莎.贝利(Vanessa Bailey)、科罗拉多大学法学院萨缪尔森-格鲁什科(Samuelson-Glushko)科技法与政策诊所主任布雷克.瑞德(Blake Reid)、Silberberg & Knupp律所的马修.威廉姆斯(Matthew Williams)以及Constantine Cannon律所的合伙人塞思.格林斯坦(Seth Greenstein)、软件贸易组织App Association的主席摩根.里德(Morgan Reed)和汽车养护协会(Auto Care Association)监管与政府事务高级副总裁亚伦.洛(Aaron Lowe)参加了第二小组听证会。

凡妮莎.贝利

贝利表示,特尔之所以对第1201条感兴趣是因为其在保护数字内容以及确保所有美国人以合理的价格获取高质量的内容的综合系统中发挥着作用。她还表示,特尔是高质量数字内容保护(HDCOP,对通过HDMI连接进行传输的数字内容进行加密的技术)的创造者,第1201条为特尔的HDCP提供必要支持。

她表示,英特尔强烈反对“推动现有例外使用的唯一方式是允许规避设备交易的观点。这种交易危害数字内容生态系统,不利于消费者获取视听内容。贝利还表示,此类交易会使价值数万亿美元的数字产业面临风险,并放弃数十年的合作投资和数字基础构架。她还表示,版权局已经允许为非技术用户服务的第三方享有例外,例如教育例外允许技术人员替教师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因此,英特尔认为反交易(anti-trafficking)例外弊大于利。贝利还指出,每三年一次的例外审查程序可保证政策制定者会适当评估数字市场中各种合理使用情况下受保护内容的实际使用需求。

布雷克.瑞德

瑞德在证词中强调,国会应将联邦巡回法院的合理结论——不侵犯版权就没有违反第1201条规定——纳入法典,以避免第1201条对《第一修正案》的影响以及更广泛的寒蝉效应。此举既能维持1201条对权利人的保护,也能减轻消费者为合法参与利益活动事先须向政府申请审批的负担。

马修.威廉姆斯

威廉姆斯代表娱乐软件联盟(ESA)、美国电影协会(MPA)和美国唱片产业联盟(RIAA)提交证词。他表示第1201条没有必要修改,至关重要的是禁止未经授权获取内容的权利应独立存在,并且应独立于传统的版权侵权行为。

塞思.格林斯坦

格林斯坦解释道,国会旨在利用第1201条保护版权而不是商业模式,应注意以下3点:

-国会应允许图书管理员制定永久例外;

-国会应允许消费者和小企业使用规避方式,以便他们修复带有嵌入式软件的消费者产品。因此,国会应修订第1201条,第1201(a)(2)和(b)条不应适用于生产或分销特定规避方式(即允许合法修复那些功能受嵌入式软件控制的产品)的人;

-国会应采纳第1203(c)(2)条的规定,为DMCA滥用提供有意义的威慑和救济。

摩根.里德

里德代表软件贸易组织App Association作证称,DMCA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法律保护不仅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还能帮助他们保护软件,以确保他们的客户和消费者更安全。App Association的观点是,每三年一次的审查程序是有效的,为所有各方提供了发表观点的机会。因此,里德不建议修改法规来进行更多或更少的审查。

亚伦.洛

洛代表汽车养护协会作证,称消费者获取适当维修服务的权利面临挑战,因为车辆实质上已变成带车轮的计算机。他表示,汽车养护协会认为国会应考虑修订DMCA,他补充称现有的临时例外范畴极为有限,涉及汽车维修的实体不知道如何规避制造商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

洛进一步解释称,协会建议对DMCA进行修订,以确保该法律不会被用来阻止售后市场公司进行必要的法律活动以制造兼容的替换零件或进行维修。他最后指出:“协会强烈支持对豁免程序进行修订。如果该程序受到挑战,可每三年进行一次永久审查;如果没有任何挑战,版权局无需采取任何行动。”(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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