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批量登记新规引发关于“发表”定义的质疑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美国版权批量登记新规引发关于“发表”定义的质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7日

不久前,美国版权局发布了新的网络文学短篇作品批量登记规则(GRTX)。根据该规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次申请并交纳一次申请费,就可以登记多达50部网络文学短篇作品。批量登记涵盖申请人提交的每一部文学作品的版权文稿,这样版权所有人就可以为每一部被侵权的作品寻求单独的赔偿。

GRTX概述

一般来说,一部短篇网络文学作品必须不少于50字且不超过17500字,才能获得网络文学作品批量登记的资格。此外,“作品必须首次在网站或网络平台(如网络报纸、社交媒体网站或社交网络平台)上发表(publish)。GRTX的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批量登记的一组作品必须包含至少2部但不超过50部独立的作品;

-每部作品必须包含50—17500个单词;

-主张的权利仅限于每部作品中出现的文稿;

-所有的作品必须首次在网络上发表;

-所有作品必须是在连续的3个月内发表的;

-所有作品中的文稿必须由同一作者撰写或由同一组联合作者共同撰写;

-作者或联合作者必须列为每部作品的权利请求人,即便某作者不是该组作品中一部或多部作品的现有版权所有人;

-该组中的作品不能为雇佣作品;

-每件独立的作品都必须有一个标题,而且每个标题都必须记录在申请表上;

-申请人必须为整组作品设置一个标题。

为了满足已成为网络平台的一部分的要求,作品必须“作为网站或网络平台的一部分首次传播给公众,首次在有收费专区或密码保护的网站或平台上发表,或者在线上和线下同时发表。”但是,如果作品仅在线下发表或在线上发表前已经在线下发表,则不具备批量登记的资格。此外,网站或网络平台本身不能使用GRTX登记。电子邮件、播客、有声读物、计算机程序、汇编作品和集合作品也不符合批量登记要求。

关于“发表”的要求

根据要求,一部作品必须已经“发表”才能通过GRTX进行登记,因此相关方批评该规则对最需要此类保护的个人作者和博客作者毫无益处。根据亚伦.莫斯(Aaron Moss)的一篇文章,“自从1976年《版权法》颁布以来,‘发表(publication)’的定义就没有改变过。尽管我们很清楚关于‘发表’的概念在数字时代确实有所发展,不过法定定义很清楚,作品的公开表演或公开展示本身并不构成‘发表’”。因此,“点击‘发布’按钮并在网站上实时显示一篇博客或网络文章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版权法所规定的‘发表’”

《联邦公报》的最终规则对此作出解释:“许多作者对发表和未发表作品之间复杂的法律区别感到困惑,并且这种区别没有明显的必要性且会增大混淆的可能性,考虑到这种情况,版权联盟和作家协会认为,不管作品是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都应该允许作者根据这一规则登记他们的作品。”

版权局也承认,确定“发表的事实和时间可能会带来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但指出《美国法典》第17编第409(8)条“要求‘已发表’作品的登记申请应包括作品首次发表的日期和国家”。

版权局进一步表示,在GRTX规则中考虑作品发表和未发表的问题“将影响审查过程的效率”。关于最终规则保留了有关发表的要求,版权局解释称其“将接受申请人关于内容已在网站上发表或未发表的声明,除非该声明不可信,或与登记材料或版权局记录中提供的信息或登记专员已知的信息相矛盾”。

版权局还提到其正在探讨有关“发表的一般性问题,以便为登记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指导。(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