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企业首次利用网络屏蔽措施打击商标侵权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泰国:企业首次利用网络屏蔽措施打击商标侵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7月30日

由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有时难以应对数字时代互联网资源的迅速发展,因此泰国一直在不断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17年,该国对《计算机犯罪法》(CCA)进行了修订,使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选择屏蔽那些发布侵犯知识产权内容的网站。CCA第20条(3)款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自上述规定生效以来,泰国知识产权局(DIP)共接收到了90多个案件,来自50多个网站的1400多个网站链接已被屏蔽。但是,大多数案件都与版权侵权有关,尤其是与电影和音乐行业有关的版权侵权有关。此前,还没有任何商标所有者根据上述修订的法律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采取行动。直到2020年,泰国才出现首起利用上述法律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采取行动的案件,即日本一家影像和光学产品制造商利用CCA第20条(3)款中的网站屏蔽措施成功打击了泰国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

案件背景介绍

上述日本公司曾收到了客户投诉,内容是一个网站销售带有该公司商标的行车记录仪。为了能够立即关闭侵权页面,该日本公司向侵权网站的运营商、注册商和卖家发送了停止侵权信,但无济于事。尽管该公司反复尝试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但这些侵权页面仍未被关闭。

同时,另外一些侵权网站也陆续“浮出水面”。由此看来,人们早已接受的传统执法措施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该日本公司的法律团队决定采用CCA中的网站屏蔽措施。这些措施从理论上讲是合理的,但还未用于商标侵权的情况,因为此前商标所有者尚未尝试利用这种法律措施来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获得屏蔽令

由于DIP此前从来没有遇到过此类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策略,一些官员对此表示担忧,因此针对该措施进行讨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经过与DIP官员的多次协商,上述日本公司终于在2020年1月下旬直接向DIP提出了商标侵权投诉。这是有史以来首个直接向DIP提交的有关商标侵权事宜的投诉。

DIP局长表示,按照《商标法B.E.2534》(1991)的规定,未经授权出售带有上述日本制造商商标的行车记录仪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随后,DIP将该案件转交给泰国数字经济与社会部(MDES)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案件获得批准后,MDES官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屏蔽侵权网站。在获得法院的批准后,MDES官员随后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送了正式通知,要求他们屏蔽指定的网站链接。不久之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就完全遵守了法院的命令。

结语

该案件成功证明了CCA中的网站屏蔽措施对于打击泰国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是可行且有效的。该措施不仅对于版权和商标所有者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其他知识产权所有者也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有效方式来打击网络上针对其商品或服务的侵权行为。(编译自www.tilleke.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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