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专家讨论国际非专利药名为商标申请工作带来的挑战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安哥拉专家讨论国际非专利药名为商标申请工作带来的挑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4月10日

  在安哥拉,所有的商标注册申请均需要送至安哥拉工业产权局(IAPI)接受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果IAPI根据《安哥拉工业产权法》中第31条1款和第35条的规定对上述商标申请做出了驳回的决定,那么该机构需要在《工业产权公告》上将这一结果公之于众。

  2018年,安哥拉国内的媒体曾明确指出,在这些根据《安哥拉工业产权法》而遭到驳回的商标申请之中,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的申请都是因为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制定的有关国际非专利药名的准则才最终收到《驳回通知书》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非专利药名指的就是医药制品以及药品活性成分的官方通用名称或者是非专利药品名称。

  此前,WHO表示自己有义务“针对生物制品、医药制品以及类似的产品制定出一套国际准则并进行广泛推广”。因此,WHO与国际非专利药名领域的专家和机构开展了紧密的合作,为每一种要推向全球市场的药品活性成分选出了一个统一的名称。

  根据相关的规定,商标既不能直接来自于上述国际非专利药名,同时也不能包含国际非专利药名中的词干,因为此举可能会为患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换言之,任何人都不能将这种国际非专利药名注册成商标。此外,上述规定适用于联合国的全体成员,而WHO则会确保所有成员都能认真遵守这一规定。

  从《工业产权公告》此前公开的内容来看,IAPI曾驳回了一个注册在第5类别下的、涉及药品的文字商标申请“DEXAMEX”。对此,IAPI给出的理由是“该标志违反了WHO所采用的、用于药物活性成分的国际非专利药名准则,因为无法注册成商标”。在《驳回通知书》中,IAPI不仅提到了《安哥拉工业产权法》第77条的规定,即“需要同时遵守安哥拉所签订的、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中的条款以及本法中的条款”,同时还给出了驳回上述商标申请的绝对理由,即《安哥拉工业产权法》中的第31条1款(申请中的标志无法将相关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第35条f款(表现形式或者标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以及第73条(即出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上述这个注册在第5类别下的、涉及药品的文字商标申请“DEXAMEX”,IAPI做出驳回决定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

  此外,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安哥拉为药品提交商标申请时可能会需要更多的耐心,因为IAPI在这一问题上必须要与该国的卫生部开展合作,而卫生部通常会花上很长的时间才能确认相关标志是否遵守了WHO的规定。实际上,这意味着此类商标申请在安哥拉是要由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来进行审查的。

  尽管这种审查的程序较为冗长,而且申请人也难以及时地获得商标权,但是这对于保护药品商标而言还是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这体现出了IAPI努力遵守国际准则的良好态度。当然,此举也确保了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国际非专利药名来谋取私利。

  然而,由于《安哥拉工业产权法》中还存在着一部分较为模糊的表述,例如其中的第35条f款(表现形式或者标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可能还会有不少使用了国际非专利药名的商标申请人会就此提起上诉。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安哥拉的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对这些规定做出进一步的调整。(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