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法院:孙国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判决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河北省三河市法院:孙国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判决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8日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一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臣及其辩护人杨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份,被告人孙国臣在其经营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豪裕商贸公司内,将不明渠道购进的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牛栏山二锅头青龙等十四种白酒对外进行销售,其中已销售给王某的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牛栏山二锅头青龙、牛栏山十年四种白酒价值12115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价值673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国臣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给他人,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三河市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的情节,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孙国臣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

  被告人孙国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在量刑部分还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获利数额少等意见,请求三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国臣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经营豪裕商贸公司期间,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牛栏山二锅头青龙等十四种白酒对外销售。2019年1月中下旬,孙国臣销售给王某五粮液、剑南春、牛栏山二锅头青龙、牛栏山十年四种白酒,共计121150元。2月1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在三河市豪裕商贸公司买到假酒。公安机关查获孙国臣尚未销售的同批白酒共计价值67320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非厂家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6月28日,孙国臣到案。11月1日,孙国臣的家属代其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孙国臣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褚某的证言;营业执照;进货收据及销售收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北京市顺义区石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企业数据查无的函;指认进货现场照片、车辆照片、销售商行照片、涉案白酒照片及情况说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出具的证明和产品价格表、鉴定证明书;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书;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产品技术鉴定报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产品辨认(鉴定)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产品鉴定报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书及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三河市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三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国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国臣认罪认罚,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三河市人民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三河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国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酒,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此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三河市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