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疗仪专利侵权案二审有果,鹊兄公司终获赔50万元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理疗仪专利侵权案二审有果,鹊兄公司终获赔50万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4日

  备受关注的康复理疗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迎来二审判决。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就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鹊兄公司)起诉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扁鸿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扁鸿公司、杨某科、杨某霞等三被告生产的“康复理理疗仪”落入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50万元,驳回扁鸿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维持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石家庄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鹊兄公司系名为“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依法有权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并以自已的名义对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起诉等维权行为。在市场经营中,鹊兄公司发现,扁鸿公司等三被告生产的“康复理理疗仪”产品涉嫌落入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涉嫌构成专利侵权。在沟通无果以及公证取证后,鹊兄公司将扁鸿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杨某科、杨某霞等三被告共同起诉至石家庄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扁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2019年5月6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扁鸿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令扁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鹊兄公司50万元人民币。扁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扁鸿公司等认为,在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组件并非均与涉案专利所有组件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侵权;并且由于没有考虑产品硬件功能的贡献度、公司经营时间,以及产品生产销售规模等因素,导致赔偿金额过高。对此,鹊兄公司辩称,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不因组装关系是否唯一而否认其相同或相似性;并且被侵权产品知名度高,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大,使得被上诉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河北高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专利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对规则,将被诉侵权产品的铜壶与涉案专利组件2、主机与组件1分别进行比对,该二者的外观形状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并无明显差异;关于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外宣传其销售侵权产品的加盟代理商及店铺众多,加之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人民币并无明显不当。

  据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蒋朔 实习生:张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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