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天使护理有限公司在专利诉讼中获胜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加拿大天使护理有限公司在专利诉讼中获胜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年5月6日

2023年8月17日,联邦法院就加拿大天使护理有限公司(Angelcare Canada Inc.)等机构起诉美国满趣健有限公司(Munchkin Inc.)一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原告有权获得某些专利侵权补救措施。2022年4月20日,法院曾作出过另一项判决,即被告满趣健以及满趣健婴儿加拿大有限公司(Munchkin Baby Canada Ltd)侵犯了原告所拥有的、以“Diaper Genie”品牌名称进行销售的尿布处理系统的多项有效专利。

此次判决结果表明,权利所有人在侵权产品已经退出加拿大市场之后仍然有权获得禁令救济,而且他们在出现过多次公司重组以及涉案专利进行了转让与许可的情况下也能要求获得相应的补救措施。此外,这一判决还明确了权利所有人可以获得不同类型经济补偿的适用标准。

背景概述

作为原告,加拿大天使护理有限公司、Edgewell个人护理加拿大公司(Edgewell Personal Care Canada ULC)和Playtex产品有限责任公司(Playtex Products LLC.)完成了加拿大知名“Diaper Genie”尿布处理系统的商业化工作。这套系统涉及可重复使用的尿布桶以及包含由该系统使用的袋子的一次性补充材料。其中许多专利涵盖了“Diaper Genie”系统,其包括桶、补充材料或它们的组合。原告曾一度拥有或被许可使用这些专利。

2012年,满趣健开始销售专门设计用来与“Diaper Genie”系统兼容的补充材料。随着时间的流逝,满趣健已经销售了四代不同的补充材料,并最终将自己的尿布桶系统推向了市场。

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确认被告的前三个补充模型均符合原告所主张的多项索赔要求,并且在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的尿布桶时,所有四个补充模型都符合其余的指控。

不过,对于原告能否获得补救措施这个问题来讲,被告满趣健就向其前三代补充材料发出禁令的决定提出了异议,理由是该公司已经在加拿大停止了相应的生产活动。此外,满趣健还表示其并不认为原告有权在损害赔偿和会计利润之间进行选择(以及一些惩罚性的赔偿),并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补救措施。

2023年8月17日,联邦法院裁定,原告有权获得针对满趣健前三种补充模型的禁令救济,并在会计利润和损害赔偿之间做出选择。

主要发现

获得禁令救济的权利

法院重申,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永久禁令是一种自然补救措施。因此,除非当事人能够根据衡平法给出任何理由,否则相关机构应该批准此类请求。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衡平法的规定,他们找不到不批准上述禁令请求的理由。法院给出的结论是,“当前没有侵权行为”并不能支持被告的观点。相反,这对于被告而言是不利的。被告表示,由于其无意在加拿大对涉案产品进行商业化,因此一直到专利到期之前他们都不应该担心法院会发出禁令。最终,法院强调,与对此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供的经济补偿不同的是,禁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用于防止在未来发生侵权活动的风险。举例来讲,如果被告继续在加拿大开展侵权活动的话,那么原告就能够以“蔑视法庭”的理由提出指控。

对利润进行会计核算的权利

原告请求在损害(即他们因侵权而蒙受的损失)和利润(即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赚取的利润)之间做出选择。

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之后,法院重申,利润核算是一种衡平法下的补救措施,胜诉方并非自动有权获得。然而,在缺少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例如缺乏“干净的手(clean hands)”、原告在起诉程序中出现了不适当的拖延行为等,法院不应拒绝这一选择。

在本案中,被告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处理利润核算的复杂性。尽管法院也认为这件事确实比较复杂(涉及6件专利、117项权利要求、四代不同的尿布卷、尿布卷和尿布桶的多种组合等),但是其依然给出了下列结论,即这种复杂性不会对利润核算带来任何困难。换句话来讲,法院并不认为专利所有人主张多件专利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在原告已经胜诉的情况下)会被看成是不当行为,并因此难以选择进行利润核算。

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原告有权在利润和损害赔偿之间做出选择。

原告的权利

原告经历了多次公司重组和收购。多年以来,他们直接或者通过前身机构以及相互合作的方式实施了涉案专利发明。鉴于这些情况,被告辩称,其中某些原告在不同的时期没有资格获得补救。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观点,并认为所有的原告,无论是作为专利所有人还是根据专利所有人提出指控的一方,都有权在所有相关的期限内获得补救措施。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专利法》的第55条。该条款规定,专利所有人以及“基于专利所有人的诉讼方”都可以就侵权行为寻求获得相应的补救措施。在参考其他的判例时,法院认为需要从更加广义的角度来对“基于专利所有人的诉讼方”作出解释。换言之,这应该指代的是那些从专利所有人处获得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的任何人,无论其使用了何种技术手段以及使用的程度如何。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法院认为,全部原告都有权在所有相关的时期内作为专利所有人或基于专利所有人的诉讼方获得补救措施,因为原告在不同的时期中都是所主张专利的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人。此外,法院还确认,“许可并不总是以书面形式出现”这一事实并不妨碍被许可人被视为“基于专利所有人的诉讼方”,因为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所谓的书面文书提出要求。在本案中,法院指出,三名原告的业务关系让他们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共同付出了努力,其中就包括实施所主张的专利,而且他们在诉讼中也是由相同的律师代理的。

结束语

在本案的判决中,联邦法院明确且准确地重申了在评估补救措施权利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其中包括针对已停产或前几代侵权产品申请禁令救济的权利,在各种类型的经济赔偿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及在复杂的公司重组和商业活动背景下的不同权利持有人的地位。该判决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专利所有人的权利。(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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