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021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安徽蚌埠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021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3日

  2021年,安徽省蚌埠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着力打造蚌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为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办案水平,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固镇县某水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饮用水案

  2021年4月,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固镇县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晶包装饮用水”进行调查处理。该饮用水外包装印有:海晶咨询电话0552-2078868和海晶英文字母拼写字样。经调查,上述水桶是当事人前几个月在销售的过程中换回来的空桶,回收后当事人把别的品牌标识撕掉,换上自己的标识。其中有6个带有“海晶”标识的桶未更换标识。经计算,当事人的经营额为10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海晶”标识包装饮用水商标使用或授权方面的有关证明。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6桶包装饮用水;罚款3000元。

  2.王某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21年5月,五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五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到沱湖小区依法入户进行检查,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6箱零1瓶;在小区2辆面包车内发现古井贡酒、口子窖、洋河等各类白酒共57箱。经安徽古井贡酒等多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白酒为商标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假冒的全部产品进行扣押。由于现场无法确定当事人,执法人员邀请五河县公证处2名公证员现场公证执法、扣押全过程。

  经查:当事人王某从一流动车购进87箱上述4种白酒,经营额总计24440元。经3家酒厂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来源以及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鉴于当事人王某家庭困难,决定从轻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白酒63箱零1瓶;罚款4万元。

  3.蚌埠市蚌山区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某商行未经授权使用“百泰首饰”及图形注册商标,仿冒其加盟店形象,在相同类别商品上加挂私自制作的标签,使用与其极其相似的包装等,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店铺装饰装潢、产品标签、包装物等中大量使用和注册商标“百泰首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误导公众,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不能证明上述产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经初步调查,涉案产品共2000余件,涉案货值金额约1000多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销售金额已超过5万元,货值金额约1000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4.某烟酒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违法线索,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9日联合公安部门,对蚌埠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门店库房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20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16(2箱)、剑南春(2箱)、五粮液(2箱)。在该单位销售给某某商会时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5(35箱)、古井贡酒年份原8(40箱)。经查,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查处。

  5.怀远县荆山美高食品经营部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20年11月20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548瓶,现场经厂家工作人员鉴定上述白酒为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经查,当事人售卖的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是由不知名的供货商开小面包车过来送的货,共购进50箱,销售了52瓶,共计货值9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548瓶;二、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6.蚌埠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1年1月,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蚌埠某生活超市检查中发现,该超市经营的“南京板鸭味膨化食品”标注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230106790.3,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经调查,“南京板鸭味膨化食品”生产厂家为潮州市福德园食品有限公司,该专利因未缴纳第九年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为2020年4月12日。该批商品的生产日期在专利权终止之后,属假冒专利产品。经进一步调查,该超市共销售了上述产品8个,产品货值金额为76元,违法所得76元。该超市销售涉嫌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鉴于该超市为初次违法,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并予公告;2、没收违法所得76元。

  7.董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麦麸案

  2020年12月,当事人购买了标称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鲁王牌优质麦麸150袋。至检查时店里销售了1袋。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1400元。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的第1090114号“鲁王及图”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中有“食用面粉”,与“麦麸”为相似商品。涉案物品标注的“鲁王及图”标识,与第1090114号“鲁王及图”注册商标相同,涉案物品经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的产品。当事人对此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的详细情况,也不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相关单据。

  当事人销售该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鲁王牌麦麸”149袋,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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