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进入第二次审议阶段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进入第二次审议阶段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日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上半年启动新专利法修订以来,修订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自2008年7月30日新专利法修订草案经审议通过后,2008年8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进入第二次审议阶段。

        据国知网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2日至27日将在北京举行,会议将继续(第二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目前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利法修订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三次审议后,预计将于2009年上半年通过专利法修正案。

        据悉,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激励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

        为了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从加大科技投入、整合科技资源、激发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草案主要从利用专利制度激励自主创新的角度,对现行专利法做了以下修改: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容。将现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第一条)
(二)提高专利授权标准。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根据该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这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应用。为此,草案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草案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第十三条)
(三)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现行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为鼓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这样就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同时,考虑到一些专利申请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需要进行保密审查,草案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第九条)
(四)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现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考虑到外观设计是我国的优势领域,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草案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这样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第五条)
(五)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从专利保护工作的实践来看,如果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此外,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草案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二十五条)
(六)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前转移、毁灭证据,草案增加规定: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二十七条)

二、根据促进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对现行专利法所作的修改

(一)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为既保障共有人对共有专利的合法权利,又促进共有专利的实施,草案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七条)所谓普通许可,就是在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同时,共有人也可以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二)规定实施的技术如果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认为专利权无效,必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法院才可以判决被告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为防止恶意利用已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人及时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草案增加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二十二条)据此,被控告侵权人无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法院可直接判定被控告侵权人不侵权。
(三)增加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草案在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中增加一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第二十八条)

三、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条约的新规定,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

一是《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做出的,允许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实施他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根据《议定书》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最不发达国家;(二)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第十七条)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对专利权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保障申请人的合理利益。据此,草案还增加规定:对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第十六条)
二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印度、巴西等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瑞士、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草案增加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第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现行专利法的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