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核算的相同之处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核算的相同之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4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前者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后者是对任何企业都适用的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主要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文件规定执行,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主要是依据《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同之处在于:

1. 研发活动范围基本相同。《指引》和《办法》中均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办法》中还要求必须同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两者基本相同。

2. 研发项目的确定基本相同。《指引》中的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发活动”;《办法》中规定的研发项目是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以决议文件形式批准立项的研发项目,两者实质基本相同,角度不同。

3. 审计要求基本相同。《指引》中明确要求企业须填报《研究开发活动( 项目)情况表》,并由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办法》中则要求企业须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虽未强调须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但实务中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一般均须提供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4. 账簿设置基本相同。《指引》和《办法》中均要求企业必须建立研发费用投入核算体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建立专项明细账。

5. 科目设置完全相同。两者均须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设置核算研发费用的会计科目。

6. 费用归集方式基本相同。《指引》和《办法》中均规定企业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直接费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