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欧与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的区别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美日欧与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的区别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就美日欧与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上的相同点而言,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一是各专利局制定的专利维持年费数额都随着距离申请时间或者授权时间的延长,依据不同比例增加;

二是各大专利局都规定了专利维持年费对小企业的减免制度,我国知识产权局还规定了对个人的减免制度;

三是都规定了在规定时间不缴纳专利维持年费,并且没有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缴纳专利维持年费时需要缴纳不同比例的滞纳金。

就不同点而言,下列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维持年费仅在授权后第3.5年、第7.5年和第11.5年三个时间缴纳,既不同于欧洲专利局的每年缴纳且每年都有一定幅度增加(申请日后第10年后不再增加)模式,也不同于日本和我国每年都缴纳,且每隔三年或者五年增加一定幅度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模式的缺陷是比较僵化,不够灵活。

二是欧洲专利局专利维持年费的特点是每年都缴纳,且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申请日后第10年后不再增加)。这种模式相对灵活,专利权人可以随时选择不缴纳专利年费的方式,终止自己的专利。

三是日本专利局的专利维持年费的优点是根据申请时间和审查时间划分不同的阶段,确定不同的维持年费数额。该模式确定专利维持年费是考虑了不同的情况,似乎更为科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维持年费的特点是每年都缴纳,且每三年(最后一个档次是五年)年费数额增加一个幅度的模式。该模式与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的模式相比,灵活性不是很好,但是比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模式灵活性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