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采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把商品分作34个大类,服务分为11个大类,注册时商品跨类是算作多个商标的。在注册过程中,恰当地确定注册的商品(服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但要根据相关分类表,而且要具体分析,结合商品的生产及销售渠道、服务的方式及对象等实际情况,考虑自己的产品可能跨哪些大类,确保将应当注册的商品(服务)尽收囊中。
一些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对申请使用商品(服务)的选择极不合理,往往只选择本企业实际正在生产的商品,而不考虑其他与之密切相关、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应当通过注册予以保护的商品;这样一来,导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非常有限,为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留下了漏洞。
甚至,有的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其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相一致,“风马牛不相及”,使得已经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意义。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充分注意和加以避免的。(摘自中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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