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025-11 小芯片引发大纠纷 随着科技进步,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日新月异,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处于整个集成电路产业链的上游,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相关企业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公布的2024年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中,一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请求案件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双方当事人均为集成电路领域高新科技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均占有一定份额,各自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业内专家看来,该案审查决定首次明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利用行为的内涵、独创性审理范围和审理标......
222025-11 将“公牛王”登记为公司字号?最高人民法院释放信号:“傍名牌”此路不通!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涉“公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公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向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
222025-11 昔日合作伙伴发送侵犯技术秘密与专利权警告函后怠于起诉——确认不侵权之诉止纷争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即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最终促进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就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无锡芯朋公司)针对科域科技有限公司、科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科域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无锡芯朋公司不侵犯科域公司发送的侵权警告函中所主张的技术秘密。该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判决准确界定了提起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条件,并......
222025-11 福建宁德法院——以知识产权审判赋能产业“智”变升级 走进宁德时代锂电新能源车里湾基地,机器轰鸣,塔吊林立,一派繁忙而有序的建设景象;厂区外,运输物料的货车沿着规划路线依次通行,与基地内的施工节奏高效联动。这正是福建省宁德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图景。近年来,宁德市先后引进和培育了宁德时代、青拓集团、上汽宁德基地、东南铜业等龙头企业,集聚产业链企业200多家,形成了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锈钢新材料、铜材料等多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和不锈钢研发生产基地,撑起了宁德高质量发展的产业脊梁。 产业的高质量......
222025-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的若干审理规则探析 【案情介绍】 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为“GLF71301”(登记号:BS.185008003),专有权人为杰夫微电子(四川)有限公司,撤销意见提出人为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本布图设计对应的芯片应用于负载开关,为人工智能、5G、物联网等新兴领域电子设备提供智能静态电流和低功耗电源保护。此案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适用的多个重要法律问题,包括商业利用行为中“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或物品的行为”的法律内涵、独创性部分的审理范围及判断标准等。国家......
222025-11 创造性评述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弁言小序】 技术方案是由技术特征表达的技术手段构成的有机整体,不仅包括技术手段本身,还涵盖了各技术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时,如果仅在现有技术中寻找看上去与区别特征相似的技术特征,或将现有技术中技术手段的局部技术特征进行机械拆分,而不考虑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案中其他技术手段之间的关系,以及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将会导致对于所述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作用认知的偏差,以及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的主观化。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同或......
222025-11 准确界定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 近年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此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具体类型,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确认其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然而,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的界限尚不明晰,对于“恶意”的认定缺乏统一裁判标准,这已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亟需厘清。 起诉恶意诉讼被驳回 珠海比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获得名为“柔性线路板压合装置及快压机”的发明专利授权。2021年4月5日,珠海比某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宝安分局投诉深圳比某公司侵......
222025-11 手性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 【弁言小序】 手性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是一类较复杂的问题。手性化合物通常体现为现有已知化合物的对映异构体或其它立体异构体形式,手性化合物之间结构虽然相近,但性质可能有显著差异。在现有技术公开了化合物的消旋体而本申请要求保护其中一个对映体的情况下,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判断难点通常不在于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手性拆分的技术启示,而在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否预料得到。相对于消旋体来讲,手性化合物技术效果的不可预料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质”的方面,手性化合物是否具有或者产生了......
222025-11 浅析化学领域发光材料案件中补交实验数据的考量 【弁言小序】 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以自发光、高亮度、高响应速度等优势在固态照明以及大面积平板显示领域有着巨大的潜力。在发光材料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经常涉及当事人补交实验数据的问题,对于补交实验数据是否能够作为创造性审查的依据,以及是否能达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需要分层次进行考量。首先,考察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是从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可以得到的,这是“先申请原则”的基本要求。要着眼于原申请文件关注的并且经初步确认的效果,补交实验数据对此进行补强,而非克服专利申请的固有缺陷。其次,在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