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索托商标异议程序简述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莱索托商标异议程序简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3月27日

  1989年,莱索托成为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1999年,莱索托政府开始在本国实施《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并于同年批准了由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负责管理的《商标班珠尔议定书》。

  一般来讲,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并由莱索托商标注册机构对上述申请开展正式审查之后,按照《第5/1989号工业产权法令》第28条4款的规定,任何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以相关标志未能满足本法令中所给出的商标定义为由来向商标注册机构提出异议。

  此外,根据《1989年工业产权条例》第51条的规定,在有人提出异议之后,商标申请人需要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在必要时提供一切支持性的证明文件。

  不过,在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规定莱索托的商标注册机构需要对外公开所有的商标申请,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似乎只有那些直接在莱索托提交的申请才会被公开。换句话来讲,莱索托的商标注册机构从没有公开过其他通过ARIPO或者马德里体系提交的申请。

  因此,这意味着,那些指定了莱索托的ARIPO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只能是借助ARIPO或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方公报来进行公开了。而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方需要在相关申请对外公开后的2个月内提出自己的异议请求。(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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