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在翻译中?印度对非英语专利现有技术所采取的立场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迷失在翻译中?印度对非英语专利现有技术所采取的立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年6月26日

摘要:到底谁该来承担翻译外国现有技术的责任?在加尔各答高等法院于近期作出裁决后,解密有关如何驾驭全球创新工作的辩论。

为了让一项发明能够获得专利,该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了确保满足这些要求,专利局会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上述这些技术都是公开可用的文件,例如专利申请和期刊文章等。此类检索不会只限于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专利申请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当专利局进行检索以识别相关的现有技术时,这种检索通常会将一些非英文的文件抛到审查员的眼前。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必须要向申请人提供此类文件的翻译件吗?接下来,本文将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

印度的立场

实际上,印度专利局不会向申请人提供审查报告或听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非英文文件的翻译文本。然而,在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审理先进电机集团有限公司(Advanced Electric Machines Group Limited)起诉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一案中,上述做法遭到了挑战。在该案中,一方当事人的专利申请因基于现有技术文件(包含日本申请)缺少创造性而遭到了驳回。对此,加尔各答高等法院认为,如果管理总局在审查过程中引用了非英语的现有技术,那么其必须将相应的英文翻译与审查报告一起提供给申请人。

这是先进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针对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驳回其电动/混合动力汽车电气子组件专利申请的命令而发起的上诉案件。上述申请在此前遭到了驳回,理由仅仅是其根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2条1款ja目的规定缺乏创造性。其中一个关键的争论点是,管理总局在听证通知书中首次引用了一份新文件D3,即一份没有英文翻译的日文文件,因此这让原告觉得是不可接受的。

法院认为,管理总局在引用D3参考文件时所遵循的程序是错误的,并且违反了法律规定。首先,法院指出,由于D3是一份没有提供英文翻译的日文文件,因此对其的使用是不合法的。法院裁定,法律已要求有关各方在所有的程序中都要提供外文文件的英文翻译。

为此,法院特意引用了2003年印度《专利条例》中的第20条3款b目、第20条5款和第20条6款,该条例提到了有关提交非英文的国际PCT申请的翻译件的要求。同时,该条例的第21条2款还包含有关在印度的PCT申请国家阶段提交非英语优先权申请的英文译文的内容。法院还进一步提到了《专利条例》的第61条2款。该条款对印度专利局的异议程序做出了规定,即异议通知书中所提及的所有非英语文件都必须附有经认证的英文译文。法院认为,这些规则也应适用于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而该管理总局的律师也没有反驳这一点。

法院接受了上诉,并以上述和其他的理由将申请发回到另一个办事机构以进行重新审理。

欧洲专利局(EPO)的态度

在EPO所采用的程序中,如果引用的文件不是官方语言之一(即英文、法文或德文),那么检索部门应考虑以EPO的官方语言来引用相关的摘要。在将专利文件机翻成EPO的官方语言之后,审查部门必须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翻译件。此外,即使只是需要某个特定的段落,检索部门也可将其包含在检索意见书中,但是对应的完整机翻内容也应提供给申请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态度

在美国,如果专利文件使用了英语以外的语言,而且审查员在审查报告中也会用到这份文件的话,那么该文件必须要进行翻译,以便对应的记录能够清楚地说明用来支持驳回决定的确切事实。根据《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20条II款,如果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以证明机器翻译不准确的话(例如,翻译内容不一致),那么该申请人可以强制或要求审查员获得相关文件的人工翻译件。

加拿大的态度

在加拿大,如果审查员找到了相关的外语文件,他们将会首先尝试找到该文件的英文或法语版本(或至少是文件的摘要部分),这些都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在使用参考文件的机器翻译件或对应的家族成员时,审查员必须在审查报告中明确地说明这一点。此外,申请人也可以根据此类文件反驳上述论点。

主要的收获

与其他的司法管辖区相比,印度审查实践的主要区别在于,对非英语文件的翻译没有明确做出过规定。不过,在用于处理国家阶段PCT申请以及处理异议程序的条例中存在着一部分有关翻译的要求。

相比之下,大多数国外的专利局,特别是EPO、USPTO和加拿大专利局,都会要求对非官方语言的参考文件进行翻译,以优先体现出透明度。

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最近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促使印度专利局采用类似于国外专利局的做法,这将对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产生积极的影响。(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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