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一份德国企业专利统计调查问卷结果的思考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关于2002年一份德国企业专利统计调查问卷结果的思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3日

2002年德国Blind教授进行了一次关于德国企业专利状况的调查。此次调查的目的主要集中在对于德国不同行业企业的专利申请战略及申请动机等基本情况的掌握与考察。调查采用问卷发放方式,对象为1999年在欧洲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数量超过3件的1500家德国企业。经筛选整理后,最终获得了500份企业的有效答卷。现结合作者的评述将调查分析后的主要结论汇总如下:

一、海外专利战略成为近80%德国企业认定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非常重要要素

德国企业在被问到“您认为保护企业最重要的战略举措”时,88%的企业选择了“lead time”,这些企业认为服务的时间效率是企业生存制胜的法宝,以服务带来的领先优势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战略资源。除此之外,有更多的企业赞同发明专利战略的重要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9%的调查企业认为企业海外专利战略非常重要,认同这项战略资源非常重要的企业比例排名第二位,数值略高于排名第三位的国内专利战略比重。由此可见,目前在德国,企业的专利战略,尤其是企业海外的专利战略的重要性已经被置于非常高的地位。

1 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资源中认为非常重要的企业比例

认为“非常重要”的企业比例

订货至交货时间的领先优势(Lead time advantage)         0.88

国外的专利战略(Patent strategies abroad)              0.79

国内的专利战略(Domestic patent strategies)            0.72

建立与顾客忠诚(Exclusive relations to customers)      0.66

商标(Trademarks)                                      0.58

商业秘密(Secrecy)                                     0.58

供应商合同(Supplier contracts)                        0.51

与职工的长期合同(Long-term contracts withworkforce)   0.44

实用新型专利(Utility patent)                          0.24

版权(Copyright)                                       0.15

外观设计(Design patent)                               0.11

如果说,诸如siemensbosh等每年均拥有大量专利申请的企业注重海外专利战略是跨国集团经济扩张的必然需求的话,数据表明,在德国注重海外专利战略的很大部分企业仅是年度专利申请在10件之下的非专利申请大户,甚至年度仅有3件的专利申请。这些企业已经将竞争优势的重点确定到海外,应该值得我们关注与反思。具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3件之上的国内企业超过了1100家,又有多少企业有进行海外专利申请的行为或者尝试性的付出了走向国际化努力呢?

二、竞争对手迫使企业被动申请专利已成为国外企业申请专利的首要动机

Blind教授在获取德国企业认为能够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资源信息后,又将考察重点转向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问题。表2结果显示:

在德国,企业申请专利主要出于防他人模仿,占领欧洲的市场,防御性封锁(如,在自己核心技术周围设置外围专利),占领国内市场,改善技术形象以及攻击性封锁(如,在竞争对手核心专利周围设置外围专利,阻止竞争对手进一步的技术研发)6种情况,在这些动机中均有接近或超过70%的德国企业认为“非常重要”。将表2中企业专利申请动机整合,可将15种专利申请的动机进一步划分为五个大类,按照认为非常重要的企业比例由高到低排序后,92%的企业认为保护动机非常重要,89%的企业认为战略性防御动机(防御性封锁、进攻性封锁)非常重要,认为名誉动机、交换动机以及激励动机非常重要的企业分别占76%58%40%

2 企业专利申请动机中认为非常重要的企业比例

认为“非常重要”的企业比例

防止模仿(Protection from imitation                          0.84

占领欧洲的市场(Securing European markets                    0.75

防御性封锁(Defensive blockade of competitors (i.e. securing own

technological flexibility)                                     0.72

占领国内市场(Securing national markets                     0.71

改善技术形象(Improvement of technological image            0.69

进攻性封锁(Offensive blockade of competitors (i.e. hindering

competitors from technological dvelopments)                    0.6

占领欧洲之外的市场(Securing markets outside Europe          0.57

增加公司的价值(Increase of company value                    0.51

改善企业在合作的地位(Improvement of position in cooperation 0.39

激励企业雇员(Incentives for employees                      0.32

资产的交换( 如, 交叉许可) ( Assets for exchange (i.e.cross-licensing)

0.28

进入资本市场(Access to the capital market                  0.26

企业取得成绩的标示(Internal performance indicator          0.22

产程许可费用(Generation of revenues from licences           0.21

对于标准产生影响(Influence on standardisation               0.20

承接上文对于德国企业专利申请动机重要性排序的考察,本文同时汇总了近期国外一批最有影响的关于企业专利申请动机调查报告,见表3(表中的阿拉伯数字代表了认为专利申请动机的重要性排序,如2003OECD的调查中,认为“竞争对手迫使企业申请专利”是企业进行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的最重要申请动机)。通过对这些企业专利申请动机重要性的调查结果进行对比,我们找到了两点共性因素:

一是,专利申请都被认为是企业交换的资本与谈判的筹码,同时也是企业获得许可收入的重要工具。伴随着“交换资本与谈判筹码”与“许可收入”等专利动机所产生的“交叉许可”、“专利池”、“专利收费”等现象也随之成为专利的代名词。

二是,企业申请专利正在由基本动机向专利战略性动机进行转移。特别是由防止模仿向防御性封锁以及进攻性封锁两种战略性封锁转移。竞争对手迫使企业进行专利竞赛已经成为目前一些国外企业进行专利申请的必然需求。

3 对于企业专利申请动机重要性排名的几次问卷调查结果

Arundel et al., Duguet and Kabla, Schalk et al., Pitkethly, Cohen et al.,

1995 (1993) 1998 (1993) 1999 (1997) 2001 (1994)b 2002 (1994)

OECD,

2003 (2003)

基本动机

防止模仿本企业的技术1 1 1 1 1  

战略动机

防御性封锁3 2 2  3 3

进攻型封锁  3 2 2  

名誉/技术形象  6  5  

国际市场拓展5 5   4

国内成绩标示6 6 5  7  

交换资本与谈判筹码2 2 4 3 4 2

许可收入4 4 7 4 6 5

建立自己的标准   5   

专利证券化融资     6

竞争对手活动迫使申请     1

     此外,目前在国内被广泛提及的“标准问题”,“专利证券化融资问题”,目前在国外的大多数企业还尚未将其置于企业进行专利申请的最重要位置。但“专利证券化融资”与“专利标准”势必将成为今后专利申请过程的中的热点,随着时间的发展,会有更多的企业对此更加关注。

三、德国九大工业部门非常重视专利保护,这也加大了中方在这些重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中通过引入合资模式进行自主创新的难度

在对于专利申请动机考察之后,Blind教授又针对不同工业部门专利的重要性问题展开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在德国,不同行业中认为专利申请的重要性程度是存在差异,九个产业部门中最强调专利保护的是橡胶与塑料产业,此后依次是生物技术,化学品,汽车工业,电子电器,消费品,钢铁,机械,排位最后的是建筑采矿业。九大产业中,认为专利保护非常重要的企业比例,在最低的建筑、采矿行业中也达到了82%;而在塑料橡胶、生物技术、化学品等行业中认为非常重要的企业比重甚至超过了95%,均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在全部九个工业行业之中,专利申请动机的重要性排序基本上为保护第一、战略性防御第二、名誉第三、交换第四、激励第五。但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生物技术领域中交换动机排名首位;在钢铁、汽车工业领域中战略性(竞争性)防御动机成为行业企业专利申请最重要的目的。

由此可见,德国企业在九大行业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程度与保护意识均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德国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具备发达国家在某些产业中的产业发展水平高,知识产权保护强的基本特性。由此我们联想到,在这些发达国家企业重专利保护行业中我国企业谋求自主创新的现实问题。一直以来,在我国诸如化学化工、汽车工业、电子工业等很多产业中我国企业始终存在着通过合资模式实现企业创新与发展的假设:首先需要通过中方引进先进的西方技术,然后实现零部件的国产化,最后实现自主研发。

但是,从德国企业对于九大产业专利保护的高重视程度看,尽管合资公司能够实现在组装、生产环节中的盈利,但在更具备竞争力的研发、设计环节中,通过合资模式,我国不可能得到核心专利与核心技术,更不可能掌握进行继续研发的核心能力。

在西方国家强调专利保护的工业部门中,指望通过引入合资模式进行自主创新难度很大。其原因有三点:一是,由于引进新产品的主导权被外方控制,产品的核心专利被外方严格掌握,合资公司不可能进行有悖于外方母公司利益的创新活动,不可能开发与外方进行直接竞争的产品。合资企业产出的专利多出于跨国公司母体的战略需求,仅为特定技术领域中配合母体的外围专利,合资企业的研发活动实际上被置于边缘化位置。二是,合资形式都是建立在外方引进产品技术的基础上,中资方很难对于引进的产品设计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和更新,甚至连后序生产过程中的改进环节也被扼杀。三是,在外方主导权的情况之下,外方很难允许中方合资部分中存在一个活跃的研发组织,本土发明人的积极性备受打击。合资公司中重要的研发活动均被跨国集团母体核心成员所主导。组织中最具备实质创造性的关键技术发明者全部为外籍人士,中国的发明者被赋予了巨大的束缚,创造的火花被打压。外资企业中的中方最终沦为附庸。此外,更需要警惕的是,外资企业正在利用中国廉价、高质的人力资源为自己的核心技术打造外围保护,生产出的全部专利技术均控制在外方手中,跨国企业也正是利用这些专利中的部分资本收取专利费用,转移外资企业的利润获取。

四、德国各种规模的企业对于专利保护的关注均达到了高水平

从德国企业专利调查中不同规模企业的专利保护认识程度看,在德国员工数量超过2000的企业中,大约有95%的大企业将专利申请与专利保护至于非常重要的战略性位置中。而这一比重在员工数量少于250人的企业中也达到了87%,在员工数量在2501999人之间的企业,高度重视专利保护的企业比重为88%。将五种专利申请动机与三种企业规模进行交叉比较之后,图2调查数据显示:在德国,拥有2000员工之上的大型企业,专利申请中的激励动机明显高于中小型规模的企业。人数小于250人的小型企业,更希望申请的专利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名誉。保护动机与战略型防御动机在三种规模的企业中同样非常的重要。

五、德国企业专利战略调查问卷对于我们的启示

第一,德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于专利保护的态度告诉我们,德国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专利保有数量多少,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高度关注,企业的海外专利战略在德国企业头脑中的重要程度早在10年之前,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已经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对比国内企业,直至今天,又存在多少具备海外专利战略规划的企业?我国2005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企业只有当年荷兰菲力浦公司递交PCT专利申请量的10%2007年我国向欧洲专利局所有成员国进行的专利申请总数也不过626件。企业要实现自主创新与技术赶超必须具备全球化的视野,必须要实施扩张性的、富于全球挑战的专利战略,必须通过技术赶超,构筑竞争优势。

第二,德国企业申请专利的战略意图告诉我们,国外企业的专利行为已经不再是非连续的、对于技术制高点的抢占,而更多转向了持续的、大批量专利丛林生产,巨大的竞争压力使得专利申请成为企业的一项被动的“日常工作”。在此情况下,一些大企业自身进行海外专利扩张的同时也迫切需要海外分支完成在核心专利母体周围的改进型专利布控,并达到进攻性封锁的目的,在这样的战略目标指引下,我们更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德国等发达国家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如“乐金”)的专利行为。这些外资企业的大量专利申请行为对于我国自主创新意味着什么?

第三,德国企业对于九大产业的强保护告诉我们,在化学化工、汽车工业、电子工业等领域中,我国的合资模式不可能通过掌握跨国集团的核心专利掌握自主创新的核心要素。合资模式给我们带来了经济上的利益,却使我们丧失了在科技中进行自主创新前进的动力。

六、政策及建议

第一,建议有关机构专门开展对于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的调查。

第二,建议设立合资企业中我方元素进行自主创新学习努力程度的最低标准,加强合资企业中我方对于技术的主导权。如,规定特定规模的合资企业中,中方人员到跨国母体本土进行研发学习的时间范围;规定外资企业内中方人员专利拥有数量比重指标限制。

第三,建议政府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创新的基础上强化对于我国企业实施海外专利战略的指导,鼓励国内企业,特别是民族企业或者由中方作为技术主导的合资企业实施富于竞争性的扩张专利战略,促成国内企业依托中国巨大的、高速成长的市场,走出中国的主导技术轨道,这才是中国的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从“追赶型”转变为“赶超型”的关键。

本文PDF版可参见:http://www.sipo.gov.cn/sipo2008/ghfzs/zltjjb/200811/P02008111934870019175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