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介绍(五)申请专利前需再确认的事项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美国专利制度介绍(五)申请专利前需再确认的事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6日

        决定发明有没有价值的因素很多,如果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没有好好评估这些因素就贸然申请专利,有可能申请到的专利只是一张无用的废纸,并不能为发明人带来多大的利益。有哪些因素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思考的?

(一) 确定自己的发明是目前所能想到最好的发明:第一个发明通常不是最好的发明。很多发明人在发明一项新的产品之后就迫不及待的去申请专利,去没有进一步思考是不是还有其它更好的改良方法,以致于在取得专利之后,竞争对手可以藉由这些公开数据的启发,很容易回避专利并发展出更好或成本更低的产品。因此,若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能仔细思考所有的可能性,而不只是专注在原始构想上,不仅能让自己的产品更加完善,申请出来的专利也能保护的更周全。未来即使竞争对手模仿,也会因为专利回避以及成本的问题无法在市场上生存。

 (二) 确定没有其它专利让发明不具有可专利性: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是不值得申请专利的。在投注金钱和时间申请专利前,发明人应先进行可专利性的检索,评估专利获准的机会,避免将时间与金钱浪费在不具有专利性的发明上。

         一般可专利性的检索主要是利用专利检索找出可能会阻碍发明获得专利的相关专利。前面提到可专利性包括新颖性与不显而易见性,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与不显而易见性的发明才可具有可专利性。利用专利检索结果,对发明的可专利性作初步评估时,假使没有任何专利揭露一模一样的发明,那么发明就可具有新颖性;如果没有专利提供动机或建议合并不同的专利可发展出相同发明,那么发明就可具有不显而易见性。举例来说:A发明人发明了一个可移动式的桌子,利用桌脚下的轮子让桌子能自由移动,如果从来没有专利揭露这样的桌子,这个发明就可具有新颖性。但是,如果没有任何专利揭露这种可移动式的桌子,但却有专利揭露利用椅脚下的轮子可以让椅子自由移动,并提到可以将轮子应用在任何家具上,其它人很容易就可以藉由这个专利的启发,在桌脚下装置轮子,这个桌子的发明就不具有不显而易见性。但如果发明的轮子结构非常特殊,从没有专利揭露这样的轮子结构,则发明还是可具有不显而易见性。

         要注意的是,可专利性的分析并不单纯只是针对相关专利做分析,除了专利数据之外,作进一步的可专利性分析时,还应包括相关产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