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要体现宽泛性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商标注册要体现宽泛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9日

      一个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因其承载着质量、信誉、品质、品味、文化等诸多内涵,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因此,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即使被商标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在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时,人们的第一反应也往往是—这是商标权利人所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该使用者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密切联系(投资、贸易等商业上的合作关系),即产生混淆或误认。这对于为该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付出辛勤劳动的商标权利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他人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如果他人不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将严重影响商标权利人的声誉。除了从混淆、误认的角度阐述上述行为的危害性,还有学者指出,他人的这种使用行为,即使没有在公众的心目中造成混淆或误认,也将淡化该高知名度商标与权利人及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联系,影响该高知名度商标的信誉和唯一性。

      那么, 对这种行为如何规制呢?从国内和国际立法来看,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商标主管机提出认定和保护其驰名商标、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的请求来限制他人的上述行为,但是,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上考虑, 在他人使用行为发生后再费时费力进行诉讼或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显然不如事先对商标进行宽泛的注册,在各种商品(服务)类别上获取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即通常所说的对商标进行防御注册。

      以国际知名的饮料商标“可口可乐”为例,该商标虽然实际使用主要在饮料上,但是在许多商品(服务)上都申请了注册,其他注册都为防御性的。防御商标注册后,原注册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商标权利人对同一文字或图形商标在所有类似甚至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均取得了商标权,这样,其商标权涉及的商品(服务)范围当然就扩大到了所有类似和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即防护性商品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而将商标用于防护性商品上或相同种类的服务上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实践证明,当某一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时,及时为其注册防御商标,是一种很有效的商标策略。(摘自中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