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商标注册时要有前瞻性 - 杭州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

企业在商标注册时要有前瞻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9日

      在注册原则成为世界范围内商标权取得原则主潮流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商标权利的取得方式是“注册”而非“使用”。因此,一个商标如果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则不享有专用权,处于权利未被确认的不稳定状态。

      尽管如此,许多企业忽视商标的注册,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使用的商标就是自己的,往往先使用后注册商标,并为所使用的商标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当所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很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或者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产生冲突。根据《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他人取得该商标的核准注册后,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可以禁止任何人,包括该商标的原使用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时,在先使用方就会陷入被动,或者丧失商标专用权,失去已开拓的市场;或者向抢注方支付高额费用,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或商标转让取得商标继续使用权。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定要树立“商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意识,在商标注册时机的把握上要注意前瞻性原则,赢得先机、赢得主动。从实践的层面看,由于商标注册历时较长,企业应当强化“早申请、早注册”的意识,在发展之初,对未来可能涉及的行业及产品先行注册一些备用商标,以适应今后发展的需要。(摘自中华商标)